被害人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前提,倘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無因果關係,商品製造人自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桃園一名獨居的莊姓女子,月初疑似因為床組的氣壓棒意外洩氣,讓整個加起來五六十公斤的床板加床墊,重力加速度墜落,身體爬進床下的莊姓女子直接攔腰夾住,活活困死。
惟本案例莊姓女子使用掀背床板致死原因,疑似因為床組的氣壓棒意外洩氣,顯與商品之通常使用間無因果關係,商品製造人自毋須負侵權行為責任。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