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挺身悍衛權利

小美任職工廠作業員,惟常遭其主管出其不意從後方拍下一下小美屁股,或利用人少時在小美耳邊告知「是否願意與其約會…等等」,讓小美一直處在恐懼當中,亦擔心告發會丟了工作。

法律評析

小美在工作中時被主管從後方拍下屁股,該主管已觸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職場上的「

  • 性騷擾」規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在上班或執行工作上業務的時候,被公司僱主、同事開黃腔或是毛手毛腳等性騷擾行為。或者是上班、求職的時候,被僱主、主管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上權益交換的條件時,都可以向公司反應。故小美無需太擔憂,可先行向公司告發該主管的惡劣行徑。
    如果公司對該主管之
  • 惡劣行徑置之不理,小美亦可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訴,並依序提起訴願及
  • 行政訴訟。又因為小美和其主管間具有上級長官與下屬的關係,往往不敢聲張。其主管之惡劣行徑可能涉及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罪的問題,所謂「
  • 猥褻」:性交之外之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引起性慾之一切行為。
    法條補充:
    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但書規定,可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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