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許姓男前法警今年4月間帶領獲緩起訴的被害男子服義務勞役時,涉嫌對被害人性侵得逞。台北地院判決前法警有期徒刑3年5月。全案可再上訴。
許姓前法警4月13日帶領被害人在台北地檢署第2辦公大樓9樓從事義務勞役,假借職務上帶領對方從事義務勞役的機會,趁被害人躺在鋪有紙板的地板上休息時,徒手撫摸被害人胸部。
被害人驚醒後,翻身告知許姓前法警不要亂來等話,但許姓法警仍強行褪去被害人牛仔褲拉鍊,對被害人強制猥褻得逞。被害人心想對方是法警,一時不知如何自處,在場發呆約3分鐘後,沒想到許姓前法警又回到現場逼迫被害人口交得逞。
全案經被害人向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報案,台北地檢署審酌許姓前法警為逞個人性慾而涉案,嚴重破壞司法形象,導致被害人所受危害,案發僅8天就將許姓前法警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同時將這位法警停職。
台北地院認為,許姓前法警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卻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對男子以違反意願方法而為性交,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