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30修正公司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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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8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154  條條文
    
    
    
    第 154 條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
               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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