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7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19 條條文 第 19 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 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要時 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並有證明檔案。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公務人員考試類科,其職務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 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其審核標準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各種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