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398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 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