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16修正藥事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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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398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
               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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