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080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 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像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 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 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