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09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080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
           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
           。
           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像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
           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
           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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