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02增訂並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9077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 條條文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
           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檔案,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
           日施行。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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