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26刪除並修正民法條文
  • 台中地區-4/1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31
    號令修正公佈第 103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9、1011 條條文
    
    
    
    第 1009 條 (刪除)
    
    第 1011 條 (刪除)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