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61 號令修正公佈第 32 條條文 第 32 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