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9修正醫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61  
號令修正公佈第 32 條條文


第 32 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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