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9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71  
號令修正公佈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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