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9修正空氣污染防製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9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34-1 條條文



第 34-1 條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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