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2制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61  號
令制定公佈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 2 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3 條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
           辦事。

第 4 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
           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 5 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 6 條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8 條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