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2制定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61  號
    令制定公佈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 2 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3 條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
               辦事。
    
    第 4 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
               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 5 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 6 條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8 條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