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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61 號 令制定公佈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執行軍隊指揮,特設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第 2 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 、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第 3 條 參謀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次長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中心 辦事。 第 4 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上將;副參謀 總長二人,均中將。 第 5 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 6 條 參謀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 參謀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8 條 參謀本部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