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2制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71  號
令制定公佈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
               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
           、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8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
           管理機關。

第 9 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
           其他事業。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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