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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71 號 令制定公佈全文 1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軍備整備事項,特設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國軍老舊營舍改建、生產及服務作 業基金(生產事業與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規劃、審定及管理。 二、軍品研究發展、生產、行銷、服務與委託經營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三、國軍武器裝備獲得之規劃及管理。 四、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五、國防工程、設施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 七、軍備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 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生產製造機構、執行機構 、訓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8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軍事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 管理機關。 第 9 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或 其他事業。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