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2修正國防部組織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51  號
令修正公佈全文 12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
               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 3 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
           、室下設科辦事。

第 4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
           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第 5 條    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
           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

第 6 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第 7 條    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
           命令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 8 條    本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 9 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
           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第 10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
           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第 12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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