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191 號令修正公佈第 26 條條文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 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