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姦罪」定義是與有婚姻之人有「性行為」,有積極或間接證據證明男女有通姦行為,在「臉書」討論外遇懷孕就被起訴,檢方「風險」很高,也證明妨害家庭官司中,抓姦難,抓到了要認定更難。 檢察官認為女性月事沒來只會和「親密夥伴」講,私密對話不像開玩笑,就在無任何積極證據情況下起訴外遇男女;這起案件中,沒有合照,沒有沾有體液的衛生紙,更沒有「抓姦在床」,僅憑對話起訴,和實務經驗不符。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通姦」認定相當嚴格,一定要有「性器交合」,更是檢察官、法官形成心證的關鍵;以往裸體合照、鹹濕對話都不能證明外遇男女曾「通姦」,說幾句「懷孕你要負責」,證明發生性關係的證據更薄弱,案子到了院方審理時,勢必有一番激烈攻防。 社會不斷有「通姦除罪化」聲浪,討論男女「心靈、肉體外遇」以刑罰處理是否適當,更應該讓家庭糾紛回歸民法;臉書、照片等證據,在刑法認定上不夠充足的原因在此,但到了民事法庭就大不同。 同樣的證據在民事訴訟裡,只要足以證明被告曾損害另一人權益,不論生理或心理,多能獲得賠償,比起在刑事案件中,吵得面紅耳赤卻不了了之更重要。 臉書、照片抓姦需有一致標準,至少證明曾發生性行為,否則起訴到法院,判有罪門檻過高,反而再度降低民眾對司法信心。不過,凡做過必留下痕跡,也足以讓有非份之想的人心生警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