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逾七旬的王姓老翁和四十多歲喪偶的江女搭上線,王某為取悅女友,不到兩個月把三百萬元養老金全部給了小三江女。五個月內,兩人平均每週發生二次關係,但床頭總有金盡時,兩人開始爭吵,王某告進法院要索回贈與的金錢,被法官判決敗訴。 這件由老翁以「戀愛詐欺」為理由提出的民事損害賠償官司,男女主角各說各話。江女告訴法官,去年三月間,她跟雲林縣某社區大學的李姓老師,一起到王姓老翁的住處打麻將,雙方認識後,王某即暗示她,要找一個伴,因為老婆罹患癌症,不久人世,如果江女願意當小三,他會送一輛轎車當定情物。 但王某告訴法官,是江女以「戀愛詐欺」方式欺騙他。剛認識時,江女說先生車禍早死,獨自一人撫養家庭、繳汽車、房貸很辛苦,所以從去年五月初起,連續五十四天,他把三百萬元養老金,全部借給她,交往期間,兩人只發生七、八次關係,並非江女所指的五個月內,每週二次。 江女表示,去年五月到十月間,因王某已陸續贈與她三百萬元買轎車、繳房貸、買股票,所以約每週二次,王會利用妻子晚間前往某學校擔任舍監的機會,約她到汽車旅館內,通常都先看A片後,再模仿片中情節,由她對他進行口交,後來有多次如果不從,王某就會威脅要索回贈與金錢相威脅,後來是他先恐嚇要叫老婆來抓姦,她才與他發生爭執的。 這件老翁所認定的「戀愛詐欺」,老翁向雲林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他要向江女要回所支借給江女的三百萬元養老金,但法官調查後認為,時下男女朋友交往,雙方為表達真情、或討對方歡心,如使對方感覺生活有保障,往往會在毫無對價條件下以高額現金資助對方,乃司空見慣之事。 針對王某之訴,法官認定兩人確實有婚外情的關係存在,王某並未能舉證說明錢是借給江女的,遂判他敗訴;王某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仍駁回王某的上訴案。本案還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