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有關設置糾察線的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二十)日加以核釋,同時說明糾察線設置時應注意的事項。該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8月20日勞資3字第1010126744號令的內容,罷工糾察線,指的是工會為了傳達罷工的訴求,在雇主的營業處所中的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並勸說呼籲有關支持罷工的主張。所以糾察線的設置是因應罷工附隨產生行為,而不是單獨的爭議行為。勞委會說明,工會在設置罷工糾察線的時候,可以用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來進行。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工會在設置罷工糾察線的時候,應該指派足以辨識身分的糾察員來維持現場秩序,也要能夠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的維護。此外,教師及國防部勞工由於具有特殊的職務背景和影響力,所以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是不能進行罷工的。同條第3項各款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則是要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去(一百)年十月間就曾發生罷工活動被警察疏導後還被舉牌警告,當時就有立法委員質疑警方是否過度介入,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對此表示,罷工是勞工的權益,除了會跟雇主見面協調外,也要跟內政部警政署開會討論有關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的處理原則。並說明,罷工行為需要設置糾察線來規劃合理範圍,糾察線內除了不能使用爆裂物及危險物品外,學校或醫院附近的罷工活動,也要注意音量不能太大聲。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