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郭榮德未靠邊,車上女乘客就開車門下車,後方許姓機車女騎士撞到車門倒地,頸椎骨折致四肢癱瘓;法院認定郭有過失,判郭應賠償許女一千三百多萬元確定。
車禍發生後,女乘客逕自離開現場,至今不知去向。判決指出,女乘客固有過失,郭未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應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規定,且未提醒乘客注意車外有無人車,也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件事故發生在前年七月七日深夜十一時五十八分左右,肇事地點在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街前。司機郭榮德刑事部分已被判刑七個月確定;民事部分,四十三歲的許女起訴求償終身看護費、勞動力損失、慰撫金共三千多萬元。
郭榮德抗辯許女沒注意他的車已停止前進,且有人下車開車門,同樣有過失,他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因郭在警詢時供稱,當時在等紅綠燈,乘客拿錢給他的同時自己開門,他聽到碰的一聲,女騎士就倒地;法官認為,由此可見是女乘客突然開門,很難期待許女有可預見或迴避的可能,許女並無過失。
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一百六十萬元,郭還要拿出一千二百多萬元。
根據法官的調查,郭前年收入九千多元,名下無財產;法界人士指出,郭本可和女乘客分擔賠償金,如今只能自己想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