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燬銀行提款機,刑事部分,應負公共危險罪責;民事部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想回去坐牢!」男子許鎮明28日到彰化縣溪湖鎮西環路合作金庫溪湖分行,在自動提款機淋汽油後點火,瞬間火勢猛烈,觸動警鈴,員警趕抵現場,火已熄滅,許男氣定神閒地坐在騎樓,當場被逮。許男說:「我出獄後諸事不如意,乾脆放火燒提款機,這樣就能回去坐牢。」讓員警聽了傻眼,依毀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根據刑法公共危險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無人使用的上述地點,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屬於上述地點,則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是否屬於放火燒燬建築物,還有待檢察官及法官認定,但至少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毀損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除此之外,在民事部分,許嫌還得面臨銀行提出的提款機修復費用的賠償。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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