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27修正藥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40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
               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