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楊姓女子和余姓丈夫吵架後氣憤難平,趁余某熟睡時以相機拍攝其裸照,並公佈在網路,被依散怖猥褻物品等罪嫌起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照片中雖有裸露性器官,但被害人體態、表情自然,與一般人體寫真照片相似,不屬於猥褻物品,改以妨害秘密罪判處楊女有期徒刑3月。
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是在93年間和丈夫吵架,趁他熟睡時將其內褲拉開,以相機拍攝其裸照10張,95年間2人因故離婚,楊女想起與前夫的怨隙,愈想愈生氣,就將前夫裸照張貼在網路上,以供人觀賞。
余某在99年12月間,經友人告知此事,才得知前妻散佈裸照,立刻到警局報案,檢方調查之後,依刑法第235條散佈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將楊女提起公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楊女所拍攝的裸照中,雖有裸露性器官畫面,但被害人體態、表情自然,與一般人體寫真照片相似,並未有刻意強調或暴露性器官,亦未對性器官為特寫,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