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去年七夕情人節晚上騎車行經吉安鄉慶安七街時,因撞上路旁石墩而跌落水圳死亡,家屬認為公共設施有疏失,提起國賠訴訟,花蓮地院一審判決勝訴,管理機關吉安鄉公所、花蓮農田水利會應賠償339萬餘元。
公共設施疏失判賠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6日晚上11時56分,李後坤和張姓女友到友人家中聚餐慶祝情人節,結束後分騎自行車返家,兩人沿七腳川溪防汛道路右轉慶安七街時,李後坤不慎撞上路旁石墩,倒栽蔥跌入7公尺深水圳,1個多小時後,救援人員才在800多公尺外水圳找到李男,但他已面部發黑、皮膚腫脹,驗屍確定是因窒息併顱腦損傷及吸入性呼吸道損傷而死亡。
家屬認為李後坤會跌入水圳,是因為轉角處路面邊緣不平整,又沒有設置安全措施,才會意外身亡,去年9月向管理機關吉安鄉公所、花蓮農田水利會請求國家賠償。
花蓮地院認為,吉安鄉公所對事故地點路面的管理維護有欠缺,花蓮農田水利會也未盡水圳清淤口的安全管理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水利會和鄉公所應共負損害賠償責任,需給付李後坤母親賴玉英105萬元、兒子李汪政94萬9480元、另2名兒子李汪展及李品穎各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