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政次顏萬進涉及北投纜車工程貪污等弊案,針對顏萬進收受復興航空30張空白機票部分,原先被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改認定涉及「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7年2月,幾乎是收賄一張1千多元的空白機票要判刑約3個月,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向業者詐財的代價不小。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是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利用職務詐財罪」等兩項貪污罪,合併對顏萬進加重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另收賄的120萬元沒收、扣案的30張機票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97年12月25日顏萬進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7月16日的判決,認定顏萬進觸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在引據法條上有誤,應該適用「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這項罪責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