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為旅館業須申請執照
近年來興起的日租型套房,雖然方便舒適,卻也引起不少糾紛,部份業者甚至沒有旅館執照就上網招攬生意。台中市府日前針對一中商圈的「i旅行」日租型套房開罰20萬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日租套房為旅館業,必須申請合法執照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蔣姓業者以申請「房間出租」或「不動產租賃」為營業項目,卻在網路大打廣告,在一中商圈經營「i旅行」日租型套房。去年5月間,一位民眾在台中市長信箱留言檢舉,市府派員前往稽查,發現業者實際經營房間數為24間,認定其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處以20萬元罰鍰。
蔣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辯稱其房間大部分仍屬長租套房,且房客以附近學生為主,而且市府人員前來稽查當天,他本人並未在場,是由一位剛到公司上班的林姓服務人員接待,其對於經營型態並不瞭解,市府人員才誤解其經營日租套房。
對於蔣某的說詞,法官認為其取得營業執照,自不得於住宅內經營旅館業,而業者辯稱並非經營日租套房,但根據其網路上的廣告資料,不但刊登客房照片及預約訂房等住宿資訊,並載有「我們有提供:毛巾、牙刷、梳子、浴帽」之文字,認定應是提供不特定人住宿、休息的營利行為,屬於旅館業範疇,因而駁回其訴訟,判決業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