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財產列入計算 法界人士看法歧異
社會救助法緊縮申請資格,法界人士看法歧異,有人認為本來就是家人要先伸出援手,找不到家人才是由政府出面補助;有人則說應以小家庭為補助單位,現在小家庭及單身盛行,血親間關係趨於淡薄,以往大家庭的支持體系已逐漸瓦解,社會補助緊縮,恐怕單親父、母帶小孩尋短案例會更多。
有人主張直系血親應先支援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指出,去年底社會救助法新修訂,將單親家庭娘家的財產也列入計算,是要維持一個民法上直系血親「互負」撫養責任的義務,一個家庭出現經濟困難,其直系血親(包括夫家及娘家)要先跳出來支援,而不是國家直接介入補助,當夫家及娘家直系血親皆無能力時,才由政府出面補助。
例如,某富翁嫁出去的女兒卻來申請國家低收入戶補助,有點諷刺。如果這富翁不理這個女兒,女兒是可以提起給付撫養費的訴訟。
有的認不屬同財共居就補助
但有法界人士持不同見解,補助應該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兒女成年或婚配後,只要不屬「同財共居」,應該就可以由社會局出面補助,因新時代的家庭親子關係淡薄、國人有財產傳男不傳女習俗,成年子女各自成家,得不到夫家父母或娘家父母支助的情形越來越多,嫁出去的女兒得不到娘家財產的情形很多。
檢察官李慶義指出,社會救助是救現在,不是救未來,單親媽媽生活過不去申請補助,社會局要去了解實情,不能光看她娘家還有大筆財產,她是否能繼承還是未知數,她現在沒飯吃才重要。
李慶義說,民法雖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撫養義務,但到法院告遺棄的案例不勝枚舉,社會局不能迂腐認為娘家有錢就不補助,可以註記,了解為何娘家不支持她,或協助她提起撫養訴訟,但還是要了解是否馬上沒飯吃,就應給予適當補助,才能防範更多單親無援而自殺的案例。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