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修正財政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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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11  號令
    修正公佈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
                   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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