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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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9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
               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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