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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9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 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