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04增訂並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條文
  • 台中地區-4/8(二)14:00~17:00,免費與律師現場諮詢開始預約啦(❁´◡`❁) 名額有限,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30018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  條附表四及附表五
    
    
    第 5 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
               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
               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
               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三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
               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