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28修正社會教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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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2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
               十六、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援系統。
               十七、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
               十八、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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