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28修正社會教育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2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
           十六、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援系統。
           十七、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
           十八、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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