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353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7、16、17 條條文 第 7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 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利審查官 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 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 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 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 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二百三十 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 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 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 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 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 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第 16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第 17 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