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21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31  號
令增訂公佈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
           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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