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DNA採樣對象範圍擴大,原本只針對「性犯罪或重大犯罪」之被告或嫌疑人,修正後擴及「縱火、性侵、殺人、傷害致人於重傷、恐嚇、擄人勒贖」等罪之被告或嫌犯,都須進行強制採樣;修正案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DNA採樣條例自88年公佈施行後就未進行修正,原條文只規定對性犯罪、重大犯罪之被告或嫌疑人進行強制採樣,因原文的規範過於籠統,屢遭人權團體質疑,也有立委認為應擴大採樣範圍,經相關機關、團體多次協商後,才在今年12月8日達成協商結論,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案。
修正案規定,只要是縱火、性侵、殺人、傷害或強盜致人於重傷、恐嚇、擄人勒贖等罪之被告或嫌犯,皆強制進行DNA採樣。
至於觸犯「劫機、爆裂物、破壞交通設施、工廠、水源、食物下毒、販賣人口、侵入民宅之加重竊盜、販賣製造運送槍砲、毒品」等罪者,經「判刑確定又再犯者」才強制採樣DNA。
若被採樣人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已採樣本,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的情形,得不予刪除。
警政署長王卓鈞表示,修正案通過對強化治安偵查效能,對國內犯罪防制工作大有助益,各界在草案研修過程所提供的建議與指教,會虛心接受。
建資料庫 警署:個資不會外洩
警政署強調,目前DNA採樣只採集唾液,且刑事鑑定是使用非密碼區(DNA型別僅為一串數字),與個人遺傳資訊無關;修法後也會訂定管理監督機制,由刑事局統一保管樣本,屬封閉性資料庫,且設有多重門禁管制,絕對不會有「個資外洩」情況發生。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