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證交法增外國公司規範

外國公司來台上市、上櫃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的管理監督,準用證交法相關規定

證交法將外國公司納入管理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增訂外國公司在台灣上市、上櫃的有價證券,其管理監督比照公開發行公司的相關規定。

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並強化監理機制運作和保障投資人權益,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將外國公司納入管理,明定外國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

法案明定外國公司來台上市、上櫃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的管理監督,準用證交法相關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提案說明中表示,外國公司如在台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無論是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都分別準用證交法相對應條文。

法案明定,外國公司違反證交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另外,基於衡平性考量,避免情輕法重,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的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台幣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500萬元者,回歸普通刑法規定處罰。

為保護少數股東,法案新增,如果繼續1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可說明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

至於備受關注的內線交易規定新增免責抗辯條款,規定行為人證明其交易是執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立的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就不受內線交易規定限制,由於立法委員和行政部門意見不一,朝野協商後決定不修正。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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