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點交」問題解析說明

1. 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和動產不一樣的是,查封時執行法院並沒有強制站有該不動產,所以有可能尚在債務人甚至第三人之占有中。但若拍定人(即買受法拍屋之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拍定人是在繳付價金,自法院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時,就已經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還要透過訴訟才能取得不動產的占有,則可能使有意參與投標之應買人裹足不前,降低應買意願。所以法律規定透過「點交」之制度設計,使拍定人能經由簡便的程序就可以取得不動產的占有,不用再透過訴訟程序。但非所有不動產拍賣,執行法院都進行點交。至於不動產拍賣是否有點交,法院會在拍賣公告上載明。不點交之不動產多需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以取得不動產之占有,雖然耗費時日,但仍有其實益。
2. 執行法院於查封時需作現況調查,主要調查事項為該不動產現在有無人占有中?占有人為何人?依法律規定以下為得點交之占有人,若不是下列情形之占有人,則拍賣後將無法點交。
(1) 占有不動產之債務人
(2) 查封後方占有不動產之第三人
(3) 查封前無權占有不動產,而查封時並不爭執之第三人
(4)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取得用益權,而用益權後經除去之第三人
(5) 保管人或管理人
3. 之前實務上最常發生之爭議為不肖的債務人勾串第三人(即俗稱的「海蟑螂」),偽造訂約時間在抵押權設定前的假租賃契約,以逃避法院的點交,造成債權人、買受人及執行上的困擾。故88年民法增訂§425II,明定租賃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若未經公證者,則不生買賣不破租賃效果,此時,縱該租賃契約定於抵押權登記前,法院仍得除去該租賃關係以點交之。
4. 標得之房屋若是不點交之空屋,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房屋之占有,不可貿然自行換鎖,先取得房屋之占有,否則將容易導致訟累。
5. 房屋內的動產,如桌椅家具,倘是一併拍賣,只要在拍賣公告範圍內,皆可點交。若非合併拍賣,則須分別情形處理,如果是釘死的家具、裝潢、流理台、衛浴設備等因已附著在房屋之上,成為房屋的一部分皆在點交的範圍。可以移動的桌椅、裝飾品、佛像…等動產,則需依法當作遺留物品來處理。對此,強制執行法第100條有所規定,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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