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流程圖

說明:
註1:法院排定日期後,由債權人導往現場強制執行不動產,並同時行文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如有增建,須地政機關測量。
註2:由法院行文通知其指定之不動產估價機構或不動產估價師對強制執行之不動產鑑價。
註3:法院收到不動產鑑價報告後,發函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排定日期至法院詢問鑑價意見。
註4:第一次減價拍賣又稱第二次拍賣,以第一次拍賣價格降減20%以內之價格訂定第二次拍賣之價格。
註5:第二次減價拍賣又稱第三次拍賣,以第二次拍賣價格降減20%以內之價格訂定第三次拍賣之價格。
註6:特別拍賣程序是指因拍賣三次無法拍定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第三次拍賣底價承買。或聲請另行估價或再減價拍賣,未聲請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註7:原則上,自拍賣會中做扣抵,不必繳。惟例外,於抵押權不塗銷時而價金不足以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則由拍定人補其差額。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債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院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註8:所謂點交,是指以實現買受人或承受人取得拍賣不動產之占有為目的,故執行法官應命書記官或執達員,依職權或依聲請、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之占有,即將對拍賣不動產之事實上管領力除去,並使買受人或承受人取得占有點交之方法。實施點交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如有拒絕交出貨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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