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佈日施行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