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30刪除並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
  • 台中地區-不定時免費法律諮詢(❁´◡`❁)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
  •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1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30 條條文;刪除第 3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 33 條   (刪除)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