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陳男為有配偶之人,而與李女發生婚外情,兩人之通姦行為對程女已構成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故法院判決其應連帶賠償程女精神慰撫金四十五萬元。
中國籍程姓女子十年前嫁來台灣後,以為陳姓丈夫忙於工作,所以始終不在意陳男鮮少回家的原因,直到陳男帶著懷有身孕的小三和程女談判離婚,小三還嗆:「妳老公根本不愛妳」,程女才驚覺丈夫早與小三在外同居多年,因此罹患憂鬱症。士林地院昨判陳男和小三應連帶賠償程女四十五萬元。
陳男為有配偶之人,而與李女發生婚外情,依照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之意旨,通姦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是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程女,又,陳男及李女之通姦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故法院判決其應連帶賠償程女精神慰撫金四十五萬元。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忠誠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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