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草案,國民住宅出售部分以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家庭為照顧對象,出租部分則以收入在20%分位點以下家庭為對象。
內政部表示,「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每年依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擬訂,落實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購買或租用國民住宅需求,並兼顧標準適用的公平性。
內政部指出,出售國民住宅對象家庭收入基準為:台北市新台幣148萬元以下、新北市144萬元以下、台中市96萬元以下、台南市95萬元以下、高雄市97萬元以下、台灣省88萬元以下。
出租國民住宅對象家庭收入基準方面,台北市92萬元以下、新北市89萬元以下、台中市53萬元以下、台南市52萬元以下、高雄市53萬元以下、台灣省46萬元以下。【中央社╱台北1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