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5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檔案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