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4制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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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5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檔案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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