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4制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5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檔案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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