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4制定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6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
           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 2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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