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6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 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 2 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