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501 號令 修正公佈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份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