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09修正公司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81  號令修
正公佈第 197-1  條條文


第 197-1條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
           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
           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
           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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