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債權擬列最優先債權

雇主積欠應給付勞工之工作報酬,謂之工資債權。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工資債權

太子汽車欠薪2.3億元,但企業若順利變賣資產卻得先還銀行貸款。對此,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勞基法》「太子條款」,把工資債權列為最優先順位,未來企業歇業或破產,須先把還錢給勞工,然後才去償還稅款和銀行貸款。
現行法令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捐具最優先償還順位,其次是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意即企業若同時積欠稅金、銀行貸款、勞工薪資,須先還前兩者。民進黨立委因而提案修改《勞基法》,把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的債權提至最高順位。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不贊同,指修法會影響產業發展。銀行公會昨也發表聲明指,此舉將使銀行被迫降低貸款額度或拉高利率,不利企業籌資。商總理事長張平沼則強調,不能為了少數個案,傷害多數守法企業。

太子工會:速三讀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工資是勞工唯一的經濟來源,理應是最優先債權。太子汽車工會理事長劉峰期說,盼法案盡速三讀通過,「是僱主欠薪在先,才會衍生後續債權順位問題,法令應以保護勞工為優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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